您在佳木斯市第十六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整治机动车私自改装前照灯的建议》已收悉,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此建议,责成支队予以答复,经支队认真研究落实,现对您提出的建议中涉及到公安部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市公安局支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登记管理、交通违法处罚等职责,并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佳木斯地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二、现阶段,机动车市场上汽车光源的种类分为卤素光源、氙气光源、LED光源、激光光源等种类,新车出厂的灯光光源以LED光源为主,目前,机动车改装多为卤素光源更改为氙气光源,其中机动车出厂为反射式卤素光源,由于结构的原因,不具备透镜,更改为氙气光源,反光罩将无法有效聚拢光线,光线呈散射状态,会导致对向机动车无法看清路面情况。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安检机构在对机动车辆安全查验检验时,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基本要求及相关参数均按照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片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执行。标准对前照灯远光光束强度值进行了基本要求,对发光强度最大值和最小值均进行了限制。机动车查验、检测中出现私自改装大灯,灯光强度不达标等情形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检验,车辆必须达到整改要求,再次检测通过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变更、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检测过程全部由计算机程控检测设备完成,无法人为更改检测数据。且所有检测过程是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监管系统监控下进行,机动车辆必须符合检验标准方可通过检验。
1、全面提升车辆查验业务水平,加强车辆管理所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立即上报,责令其迅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3、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带有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保障工作。联合市场管理部门加大对汽车销售、维修行业检查督导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机动车非法安(改)装等违法行为,全力打压违法空间,净化交通秩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