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划范围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总面积约80.7平方公里。核心区主要以通惠片区、文龙片区、古南片区、新盛街道片区、三江片区为主。
本规划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不同载体,以不同形式发布,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设施。具体包括墙体户外广告设施、楼顶户外广告设施、LED电子显示屏、高立柱广告设施及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五类。
本规划目标为:形象定位,彰显綦江区个性特色;规范设置,促进綦江区发展需求;创新提升,引领行业未来发展。
(1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抓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局〔2022〕30号);
(1)禁止类:形式老旧落后,不符合綦江区城市定位和市容建设要求的,对景观有突出影响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包括屋顶广告、窗户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立柱广告等。
(2)控制类:户外广告设置中的主体类型,通过有效地规范、适度地设计可实现良好视觉品质,有利于烘托商业氛围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包括墙体广告、LED电子显示屏等。
(3)鼓励类:艺术化表现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创意创新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包括橱窗广告、景观雕塑式广告和新技术、新媒体等。
新技术、新媒体。包括全息投影广告、数字投影广告、无人机编组广告、互动广告、LED玻璃屏广告等。
(1)展示区:指为服务商业经济发展、助推商业活力营造可以设置设施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商圈、商业集中等区域。
(2)控制区:指为服务城市公共功能和宣传需要,可以适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社区级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展示区周边等区域。
(3)禁止设置区:指为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安全、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以及为保护城市整体环境品质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物古迹、居住(纯居住用地内,单独占地且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军事安保等用地,以及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两侧保护绿地、高速公路出入口至城区连接干道两侧保护绿地除外)、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及其廊道、城市车行道路(公交候车亭除外)、公路、生态廊道及水域等用地。
(1)拆除:拆除交通视距三角形内、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拆除道路绿化隔离带中的所有商业广告;拆除现状破损、权属不明确、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逐步拆除现状未审批、逾越审批期限、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2)整治:对于尚在审批期限内、版面陈旧、内容不符合本段定位、现状闲置、基础条件尚好的户外广告予以整治,广告形式、材质、内容均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增加夜景亮化。
(3)新增:根据城市各片区特色定位、视线分析、场所环境,规划在户外广告商业价值较大的区域,新增部分户外广告,通过对广告的控制和引导,提高城市形象,优化沿街界面市容市貌。
原则上,新增广告形式应统一,广告牌应采用统一装饰,装饰应多吸收地方传统建筑语言符号,广告色彩上应与周围建筑协调。
綦江区城区现状户外广告共156块,规模12499.71平方米。结合片区发展需求及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要求,本次规划新增户外广告17块,规模2218.06平方米。
在符合本规划控制分区要求的情况下,户外广告点位的设置应按照本规划的控制分区要求进行布置,具体点位的设置需报区城市管理局审批。
在不符合本规划控制分区要求的情况下,若需新增户外广告点位的,需单独对建设点位进行论证,通过区政府审议后报区城市管理局审批。
(2)户外广告设施下端不应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应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顶面,左右不应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或不超出屋顶构筑物的立面范围;
(4)禁止在建筑物屋顶凌空部分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
(2)落地式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以公益性广告宣传为主,仅允许在本规划划定的展示区和控制区范围内的公园与绿地广场以及城市窗口地区设置,并应严格控制设置数量;
(5)当设置位置靠近住宅区时,应调低户外广告设施表面亮度,以静态展示为主,避免由于广告画面的过度闪烁、跳跃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②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尺寸、亮度等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③应根据电子显示装置广告的观看距离、观看视角以及所处环境特点合理确定显示屏的显示精度,最低显示精度不应低于P10;
(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最大尺寸宜为18米×6米,两块之间纵向最小间距1000米,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2米;
(1)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及周边景观环境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布局,鼓励在精心设计的基础上合并、合杆设置;
(2)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根据所处场地空间大小和毗邻建筑的体量确定,广告面积不宜超过200平方米,最大高度不应超过7米;
(4)景观雕塑式广告设施应结合所处环境及周边景观整体布局、一体化设计,造型得当,尺度适宜;高度不超过7米的,按照本次规划分区的相关要求执行,高度超过7米或设置于道路红线、公共空间范围内的,其造型设计方案应单独报批,实施专项审查。
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广告设置形式、色彩在考虑夜晚亮化的同时,还要保证白天的效果必须与建筑相协调统一;
③鼓励采用LED、LCD、投影、橱窗、PVC、、电子滚动翻版、亚克力、钢化玻璃等新型材料,尽量避免使用户外写真、喷绘布等软质材料;
④广告招牌的图案效果、色彩搭配应当与市容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并配套设置节能环保的夜景照明设施,突出夜景效果,并允许在适当的位置采用夸张尺度;
鼓励采用LED、LCD、投影、橱窗、PVC、、电子滚动翻板、亚克力、钢化玻璃等新型材料,尽量避免使用户外写真、喷绘布等软质材料。
广告图案效果、色彩搭配应当与市容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配套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突出夜景效果,可在适当的位置采用夸张尺度。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应小于建筑立面可设区域总面积的30%,外投影类广告、景观灯光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
墙面设置区域控制在18层或55米以下,户外广告设施不宜凸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采用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维护成本低、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禁止使用悬挂式布幔、喷绘布、背胶板、KT板等低端的材质。
户外广告的设施照明应符合《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36101-2018)《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照明装置的布置与安装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灯具脱落、电线裸露,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相关发光照明及电动翻转装置等户外广告用电设施须设置电源开关及漏电保护装置,以便在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切断电源。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必须对有照明户外广告设施的光源进行遮蔽,选择恰当的投射照明方式,避免由于过度照明、超范围照明等引发干扰光、眩光、混光、人工白昼等光污染。
可结合街区特色适当设置互动类型广告,同一栋建筑,广告总面积不应超过建筑立面可设户外广告区域总面积的15%;新建的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商业部分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结合建筑立面设计,合理预留广告位置,预留广告位面积不应超过该墙面总面积的50%。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应小于建筑立面可设区域总面积的15%,外投影类广告、景观灯光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
控制区广告颜色应与所附建筑色系、街道环境色系协调,包边和支撑构件建议以深色调为主,便于识别。
控制区不宜采用动态展示广告。在采用动态展示广告时,宜采用渐变式的画面切换方式,降低对驾驶员的视觉刺激与混淆,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公益性广告应结合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布局,融入公益性内容发布;此外,鼓励积极开拓设置场景,采用多元化的发布方式,包括景观小品类、互动装置类的发布方式,以及利用景墙景栏、地面铺装等多种载体进行展示,通过亲人的设计,景观化、互动化的展示方式吸引公众,提升社会效益。
公益性广告设施作为市容景观的有益装点,应结合城市环境特征、建筑风貌合理布局、妥善设置。做到形式协调、元素融入,与区域协调、与景观协调、与建筑协调;尺度融入、造型融入、画面融入。
公益性广告,特别是单独设置的公益性广告,应注重设施的整体品质,包括设计的品质、材料工艺的品质以及安装维护的品质,在与环境协调的基础上,设施本身应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
鼓励公益性广告利用新科技、新材料、新工艺,使其从传统的单向传播逐渐过渡到与受众的双向互动,增强传播内容的多元性和互动感。同时公益性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系统,实施智慧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
(4)可结合挡土墙、实体围墙等载体适度设计设置户外公益性广告设施。公益性广告的造型、表现方式应结合道路定位和墙体特征整体设计;
(5)城区主干道沿线、公园景点入口处可以结合绿地景观,以“绿雕”的方式,利用植物素材进行公益性广告展示;
(6)广告设施造型与内容设计应遵循图形设计的美学原则,使用合理的色彩搭配,避免与周围景观风貌冲突;
建立部门-专家联审机制,组建包括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成员构成的户外广告审查团队,针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新技术、新媒体的应用等事项开展联合审查,监督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的实施,处理户外广告争议事件以及动议、监督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编制。
建立专家顾问机制,选择有实力的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团队成员组成户外广告顾问小组,对綦江区户外广告方案的编制、实施、后期维护以及各种专业事项提供技术咨询,保障户外广告设置品质,推动行业水平提升。
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培训机制,定期对社会公众、各级管理人员以及户外广告行业从业者展开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户外广告创意与传播的基本知识以及与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的城市美学、色彩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知识。
建立建筑协同审批机制,将新建建筑的户外广告纳入建筑方案审查,统筹政府管理、公众参与及广告行业等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针对新建建筑,进行先期控制,将广告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实现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实施前置管理。
2)加强广告发布管理,畅通发布响应渠道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管理,畅通发布响应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