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通常会根据商品的特性和需要选择合适的照明方案,以尽可能地减小光色差异对质量认知的干扰。使用接近自然光的白色光源(全光谱COB),提供最真实的颜色呈现。
室内没有照明的超市几乎不可能很好完成与顾客的买卖交易,没有买卖的超市同样需要承担营运成本,如人力、场租、商品成本,成本和运营收益不能相抵的超市,结果只有一个:关门大吉。照明是室内超市运营的基本条件和顾客第一视觉感受。
1. 亮度显示:灯光照明可以提供足够的亮度,使顾客能够清楚地看到和辨认商品。亮度适当的灯光可以使商品展示得更加吸引人,提高商品的可见性。
2. 彩色显示:灯光照明可以提供不同的光谱颜色,使商品的颜色更加明亮和鲜艳。特别是对于衣物、化妆品、饰品等商品,适当的灯光照明可以使它们的颜色更真实,让顾客更准确地了解商品的特点。
3. 营造氛围:适当的灯光照明可以在超市里营造出适合购物的氛围。光线的明暗和颜色的搭配可以创造出舒适和温馨的环境,促使顾客更加愿意购买商品。
1)区域划分:不同区域可以使用不同的灯光来划分出不同的购物区域,例如食品区、家居区、服装区等。每个区域可以使用特定的灯光设计,以引起顾客的兴趣并提醒他们进入该区域。
2)焦点照明:使用灯光聚焦在某些重要的特定商品上,例如促销商品、新品或高利润商品等。通过光线的聚焦和亮度的增加,吸引顾客的目光,增加他们对这些商品的注意力。
3)路线指引:使用不同的灯光颜色或亮度来指示顾客正确的购物路线。例如,在主通道使用明亮的照度,在辅助通道上使用相对柔和的灯光。可以帮助顾客更容易地找到所需的商品和推动购物车的位置。
4)气氛营造:灯光可以通过调整亮度、颜色和色温来营造出不同的气氛,例如温馨、时尚、活力等。适当的灯光设计可以增强顾客的购物体验,使他们感到舒适和愉悦。
5)重点展示:使用灯光来凸显特定的商品陈列,突出它们的特点和优势。例如,在照明柜台或展示架上使用聚光灯、灯带或灯箱,使这些商品更加引人注目,突出它们的品质和吸引力。
通过这些方法,灯光可以在超市中起到引导和吸引顾客的作用,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发现商品,并提升购物体验。
2、光线的传播与控制,让明暗分布、色彩表达、光的方向、商品陈列、VMD层次、卖场磁石点、顾客视觉焦点与照明焦点的契合;舒适的光环境让视觉功效达到沸点,帮助顾客选购商品,加速顾客购买欲到购买率。
3、绿色照明强调了节能、双减,光环境设计强调的是提升购物效率、环境氛围和顾客舒适感,让超市亲近顾客产生更大效益。
照明光色的差异可以对顾客的生鲜商品的认知产生影响,但并非是绝对妨碍。一些生鲜商品,比如水果、蔬菜和肉类,对于颜色的准确呈现很重要。不同的光谱颜色可以改变或影响商品呈现的色调和鲜艳度,从而可能对顾客的质量认知产生影响。
某超市使用的“五面发光灯条”。空间光很亮,多面出光有点眩,但商品面看着不亮。原因:顾客被空间强光刺激双眼后,眼睛产生了头顶光与商品光的亮度对比,光源的刺眼直射光线明显比商品面的光强大,人眼在强光刺激下瞳孔抵抗性收缩,再看商品就产生灰蒙蒙的感觉。超市支出了电费却没有收到让顾客舒适又聚视商品的作用,产生了负面光效应。光源的物理量没有转化为有效照明而产生的不当结果。
天棚漫射灯光撒满一地,顾客被上方的眩光亮瞎了眼,看到的商品反而因眼睛被强光刺激后有种灰蒙蒙的感觉。地面光滑的大理石上的光亮点就是光幕眩光(反射眩光)。漫反射球罩灯做主照明,喧宾夺主。
反射眩光射入人眼,空间好像罩上了一层光幕,商品细节被罩住了,减弱了所视商品与周围物体的对比,发生视觉困难。这才是真正让顾客产生明显视觉障碍的光环境。
再看上文笔锋一转“《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51条8850字。
第七条:“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通篇没见群众反映和生鲜灯字样。难道《办法》是可以任意曲解的?有人说《办法》确实没这样说过,但办法解读这样说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发布的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一级法规。它是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某司发布的解读不属于法规。解读是对法规的解释和说明,它不是独立的法律文件,而是对法规的解释、指引和解读。解读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理解和适用法规,但它本身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在解读与管理办法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管理办法为准。管理办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级法规,具有普遍适用和约束力。如果解读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解读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替代或修改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法律原则,解读不能单独作为法规的依据。解读只是对法规的解释,对于法规的效力和适用应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如果解读是基于对法规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可以作为法规的解释参考。
对于以群众反映为依据的解读,要看其与管理办法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解释的需要,解读应该基于管理办法原有规定的合理解释,从而帮助更好地理解和实施管理办法。然而,这样的解读仍然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确保其符合法律的原则和要求。
从上面分析来看:《明确了!12月1日起禁止使用》属于以讹传讹,没有法律依据,误导市场的文章。不可置信,也无指导意义。
再退一步来看:上文罗列的照明器材大多用于农贸市场和低端菜市场。非主流商超所使用。文章有以偏概全的效果。但取缔这样的低端的明显误导消费者的照明器材确实功德无量,符合《办法》法规。建议商超业者和市场管理者采用大厂没有明显色差、能正确反映生鲜商品本色的照明器材。
1. 猪肉:猪肉的颜色通常呈现为浅粉红色到暗粉红色。这是由于猪肉中的肌红蛋白(myoglobin)和血红蛋白(hemoglobin)的存在所造成的。猪肉的颜色可以受到猪的年龄、饲养环境、饲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牛羊肉:牛羊肉的颜色可以在接触空气后发生变化。原始的牛羊肉颜色可以是深红色,这是由于它们的肌红蛋白(myoglobin)含量较高。然而,当肌红蛋白与空气中的氧气接触时,它会被氧气氧化,使得肌红蛋白变为氧肌红蛋白(oxymyoglobin)并呈现鲜艳的樱桃红色。
3. 禽肉:禽肉颜色可以有较大的变化范围,取决于禽类的种类和品种,以及其饮食和生长环境等因素。一般来说,鸡肉偏向于粉红色或略带灰色,而鸭肉往往呈现较深的红色。
1)充分的光照:人眼能够感知到肉类的颜色,需要充足的光照。在良好的光照条件下,色彩会更加清晰明亮,人眼对肉类颜色的感知会更准确。
2)对比度:人眼能够通过对比度来感知颜色差异。相邻两个肉类样本之间的颜色差异越大,人眼感知到的颜色差异也会更明显。
3)色彩敏感度:人眼对不同波长的光具有不同的敏感度。肉类样本的颜色差异必须处于人眼敏感的波长范围内,才能够被人眼感知到。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差异和主观因素也会对人眼感知颜色差异产生影响。不同人对于肉类颜色的感知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个人眼睛的视觉灵敏度和主观感受可能存在差异。此外,观察的距离、观察角度等也可能对人眼感知颜色差异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然而,超市通常会根据商品的特性和需要选择合适的照明方案,以尽可能地减小光色差异对质量认知的干扰。使用接近自然光的白色光源(全光谱COB),提供最真实的颜色呈现。此外,一些超市还会提供备用的评估指标,例如食品的新鲜度标志或品质保证,以帮助顾客做出更有根据的购买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