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3)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一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
(4)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5)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7)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附表。随申请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含附件)和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与检测范围内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的声明材料。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等进行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但第(二)条规定的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对准予认定的,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检测机构名称、获证时间等情况;对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需要,增加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项目的,在没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前,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构从事该项目的检测工作。但是,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原指定;未经认定,临时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一)检测机构要求扩大检测范围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缩小检测范围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四)检测机构要求退出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注销《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或者计量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对该检测机构的认定,注销《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1、根据检测报告抽查原始记录,必要时要求重现检测过程;
2、相同被测样品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之间进行检测比对,必要时与国内或者国外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比对;
(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降低,或者测试场地、测试仪器、仪表等发生变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期间,该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认定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或者超出认定的检测范围进行检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会公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减少、增加检测项目,或者采取分包方式委托机构进行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
2、未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项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的;
3、检测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擅自允许检测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的;
4、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认定,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机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