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我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将有法可依。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市委从2023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办法》。《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时借鉴了省内外的管理经验和办法,并在市司法局的法律指导下,经过多轮调研、会商,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历时8个月成形。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概念界定、设置原则、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章“规划”共六条。主要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程序、编制内容和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对技术规范的编制要求进行了明确,强化了专项规划引领作用,避免随意设置、随意许可。同时,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点位的,需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章“审批与设置”共十二条。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主体、申请材料及设置期限,并对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进行了规定。详细列举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以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对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和时间比例作出了要求,对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维护管理”共三条。对设置人维护管理责任和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无主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针对未及时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违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增强约束力。
接下来,荆门市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横向互通机制,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有关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
我市还将配套编制出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指导各县(市、区)制订符合自身特色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方案,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同时,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排查及整改工作,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电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我市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安全、有序、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