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彩票: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特       价: ¥ 0
  • 咨询热线:400-666-2522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八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九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媒体等渠道公布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在公共区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在建(构)筑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公共活动需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活动举办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申请。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不超过批准的活动期限。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应当符合公益广告设置要求。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广告位闲置期间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二十八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招牌设置人提出招牌设置指导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招牌设置人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文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对招牌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至企业名下,纳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绵阳)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因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