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某小区业主戴某反映,其居室、厨房与某健身房的经营场所相邻。健身房出于宣传需要,在戴某所在楼栋的西边外墙四楼墙面处安装了带灯的广告牌,每晚六七时许至次日清晨时许开启。该广告牌灯光开启后,除能照亮健身房外,还能散射到戴某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戴某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戴某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广告灯箱,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戴某称广告牌灯光使其难以安睡,并导致其房屋外蚊虫数量激增,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不堪其扰的戴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健身房被判拆除广告牌。
随着电子屏幕的广泛普及,造型各异的发光广告牌竖立在城市夜空,流光溢彩。但是进入深夜后,这些高亮度灯光,却让附近居民备受困扰,因而对戴某的苦恼感同身受。本案中,戴某住所与某健身房相邻,当健身房的广告牌影响到戴某的正常生活时,便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健身房设置广告牌这一行为本无过错,但广告牌夜间灯光已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作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已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健身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设置在戴某房屋外的广告牌。一审宣判后,健身房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戴某胜诉了,亮瞎眼的广告牌拆除了,但案件经历二审劳神费力,过程一点都不轻松。现实生活中,法律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较高,让很多人不得不放弃。前年,有媒体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光污染的民事或行政案件超过500起,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案件超110起,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超110起,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案件超60起。尽管是不完全统计,但也说明通过诉讼维权的案例少得可怜。对于广告牌灯光扰民问题,更多人选择与商家交涉或者向政府热线投诉。与商家交涉遭遇的多是耍赖否认或干脆装傻,而有的投诉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有的则遭遇推诿扯皮,一些人在碰壁后不得不继续忍受刺眼灯光折磨。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对防治光污染存在空白,环境保只是对光辐射做了提及性的规定,即“防治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缺乏可操作性。当然,有些城市也出台了一些关于光污染治理的法规,规范户外招牌照明的光源形式、色彩、光照强度、开关时间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规定,采用泛光照明等外置光源形式的户外招牌,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户外招牌的范围内。此外,在保证光照强度和均匀度的情况下,提倡采用节能的设计及高光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对影响居民生活且不整改的,则限期拆除。
应该说,这些法规对光污染扰民问题有一定治理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还需明确光污染的法律定义,规定预防、控制、治理光污染的相关法律条款,让光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人可管、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