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还在公安基层工作期间,打击嫖娼,肃朗治安风气也是基层民警的重要工作,每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民警同志们都会走街串巷,游走于亮着粉红色灯箱的发廊、登记不规范的小旅馆、卫生状况堪忧却生意不错的桑拿浴室、隐蔽在居民楼里口口相传的出租屋等地,凭借如炬慧眼和突然发难,让很多衣不蔽体的男女接受审查。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分开后都能清楚地说出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哪怕明显是长期金钱的包养关系,也就在对双方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教育后让他们走人了。
只有那些连对方姓名、年龄、职业都说不上的,才会被认为有嫖娼嫌疑,进入带所留置审查程序。等待他们的,大概率是被裁决违法,接受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命运。
当然,这涉及到立法层面的考虑,说不定哪天全国会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将包养纳入嫖娼的表现形式,而对其治安甚至刑事处罚。
所谓嫖娼,通常指个体通过金钱、物质交易的方式,短期与异性或者同性进行易的行为,这种交易通常是一次性,具有直接的经济性和商业性。根据《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等行为,都属于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批复虽然有全国人工委的背书,但在刑事案件的认定中(例如,在组织罪的认定中),很多人民法院并不认可这一观点,而是秉持更为传统的限缩性观点,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我们姑且采用的就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的这一扩张性较强的观点。
而所谓包养,通常指的是某一方提供长期的经济支持,而另一方提供性或情感服务,这种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相比起嫖娼而言,涉及更为复杂的经济与情感交换。
先说观点,笔者认为,对某种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对其道德上的否定评价,而是在于该行为是否会触及到社会管理的稳定性。
日常生活中,对两性关系中的事项持道德上否定评价的多了,但大多数都并不做违法的界定,例如婚内出轨、私生活混乱等(但是涉及到社会管理稳定性的破坏军婚行为,依然被评价为犯罪),有的甚至以前做否定性的道德评价,现在事易时宜,反而做了道德上的肯定评价。例如,在上世纪的大学中,男女大学生同居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女学生怀孕是非常严重的道德败坏行为,一般男学生开除学籍女学生记过处分,而现在由于人口下降,很多学校甚至鼓励学生在读书期间结婚生子。
嫖娼行为从其行为特征来看,具有发散性、短期性、直接性、交易性等特点,很容易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而其中最大的影响,而是这种商品化的易会导致全社会性资源的稀缺性降低,婚姻、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而当性资源的获取可以通过商品化的方式取得后,对婚姻、家庭的形成和稳定所产生的冲击是相当强烈的,必然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要知道,一个嫖娼者可以嫖N个失足女,一个失足女可以向M个嫖娼者,产生的商品化易是N*M,对于我国来说,这种量级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
而包养则不然,包养一般只发生在单独的个体之间,不像嫖娼那样具有大量的发散性和不确定性,性资源的分配总体来说还是封闭的,对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影响并不大。而且包养虽然也包含性与金钱的交易,但由于其长期性、依附性,往往还涉及到生活方式的支持、情感上的联系以及情绪价值的提供等,所以并不能完全地将包养等同于长期嫖娼。
所以,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嫖娼不利于社会管理,应当对其违法界定并严格控制,而包养对社会管理的负面影响较小,对其做道德上的否定评价,并进行相当宽松的管理。
嫖娼行为由于其直接的性资源商品化性质,容易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而被国家严格禁止。而包养行为则对社会管理的冲击面较小,对其采用道德上的否定评价并进行相对宽松的管理,两者的不同处理方式体现了现代社会不同性关系形式在法律与道德领域中的复杂性。